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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发展的几种形态分别是什么,婚姻形态的演变过程,婚姻状态四种类型是什么?

婚姻发展的几种形态分别是什么,婚姻形态的演变过程,婚姻状态四种类型是什么?

时间:2024-03-28 18:05:22

婚姻状态四种类型是什么?1、恨与抗拒的婚姻最糟糕的婚姻类型是两者都不快乐,都非常以自我为中心。在这种恨与抗拒的婚姻中,妻子恼怒丈夫,老是找碴儿,并和他争夺权柄。在社交场合上,她无礼地对待丈夫,用丈夫闻所未闻的刻薄言语嘲讽他。
  • 婚姻状态四种类型是什么?

    1、恨与抗拒的婚姻

    最糟糕的婚姻类型是两者都不快乐快乐,都非常以自我为中心中心。在这种恨与抗拒的婚姻中姻中,妻子恼怒丈夫丈夫,老是找碴儿碴儿,并和他争夺权柄权柄。在社交场合上合上,她无礼地对待丈夫丈夫,用丈夫闻所未闻的刻薄言语嘲讽他讽他。

    2、恨与顺服的婚姻

    我妻子嫁给我给我,是因为我使她相信我是个基督徒督徒。我妻子一直长时间为自己的配偶祷告祷告,愿照神的旨意结婚结婚。然而然而,我们结婚不到一年一年,就发现彼此的看法性格方面有所差异差异。

    不管我的态度怎样怎样,我妻子尽量总是不断地顺服我服我。《圣经》上说妻子能以自己的敬虔行为赢得丈夫的心的心。当然有时我也努力爱我妻子而付出付出。

    3、爱与抗拒的婚姻

    女权运动使爱与抗拒的婚姻症状火上加油加油。过去过去,我们会以为这种婚姻形态是一个懦弱的小男人被爱吼叫且争斗不休的妻子所控制控制。

    然而然而,今日的职业妇女过分专注于自己的事业事业,也许是抗拒型去租更佳的写照写照。双收入家庭为婚姻带来了格外的张力张力,丈夫的确疏于照顾家庭家庭,不过妻子对此的态度也不好不好。

    4、爱与顺服的婚姻

    在我认识的人当中当中,只有少数男人拥有美满的婚姻婚姻。要是你能够深入看似美好的外表外表,多数男人会承认自己的婚姻并不像应有的情况那么美好美好。在圣经中几乎找不到什么美好婚姻的榜样榜样,比较显明的例外是亚伯拉罕与撒拉撒拉,以及耶稣的父母约瑟与马丽亚丽亚。这两对夫妇的婚姻是爱与顺服的榜样榜样。

    扩展资料:

    多数男人并不觉得自己拥有幸福的婚姻婚姻,他们不觉得自己活在爱中爱中,也不了解《圣经》中爱的定义定义,而《圣经》清楚阐明丈夫与妻子的角色角色。

    通过组合丈夫对自己角色的反应与妻子对自己角色的反应反应,可得到四种婚姻形态形态。他不是爱是爱,就是恨;而她不是顺服顺服,就是抗拒抗拒。

    爱与顺服的婚姻不是约定俗成的成的,而是需要每天用心执行《圣经》的命令命令,去爱去爱,珍惜珍惜,鼓励鼓励,尊重尊重,供应供应,体贴与宽容配偶配偶。

  • 人类婚姻制度的演变经历了哪几个阶段

    五个阶段阶段。
    ①同辈群婚(代际禁性)→②族间群婚(兄妹禁性)→③男性走婚(一伴为主)→④宗法婚姻(女性限性)→④自主婚姻(互相忠实)

  • 人类经历的一般婚姻形态有哪些方面

    在人类历史的发展过程中程中,我国曾出现过许多形形 *** 的婚姻形式形式。

    一、抢夺婚:俗名叫抢婚抢婚,也称劫夺婚、抢劫婚劫婚,是盛行于以男性为中心的游牧时代时代。

    此时因女子已是男子的所有物有物,所以成为部落与部落、民族与民族之间发生斗争时的掠夺对象对象。

    二、买卖婚:是族外婚议婚的发展发展,是私有制婚姻的代表形式形式。

    男女双方没有权力按自己的意愿决定婚姻婚姻,完全由父母做主做主。

    男女的父母定好了以后以后,男方便用相当数量的财物为代价换取女方为妻为妻。

    三、服役婚:这是原始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转变时期的一种婚俗婚俗。

    它是以男方赴女方家服劳役为条件条件,换娶妻子到本氏族或本家族中来中来。

    服役的期限各地不一不一,通常为3~7年,长者达10余年余年,也有的服役到婚后生育子女子女,方可携妻返家返家。

    四、表亲婚:指兄弟的子女与姐妹的子女之间互相缔结的婚配形式形式,是古老的亚血缘婚的遗风遗风,曾流行于全国广大地区地区。

    五、交换婚:是古代族外婚的一种古俗形式形式,它是两个氏族的男方互换其姊妹为妻为妻,或互换其女儿为媳的做法做法,是古代以人易人易人,对等交换的族外婚的延伸延伸。

    六、转房婚:学术上又称逆缘婚缘婚,是古代“夫兄弟兄弟,”“妻姊妹”,共夫共妻的残余形式形式。

    七、招养婚:就是人们常说的“入赘”,口语称“招养老女婿”。

    八、招养夫婚:是一种重婚的一妻多夫的变异形式形式。

    如女方的丈夫因病或因残等原因不能参加劳动劳动,再招回一位男子共同生活生活。

    九、典妻婚:这是旧社会买卖婚派生出来的临时婚形式形式。

    又称“承典婚”、“租妻婚”、“借肚皮”、“租肚子”等,实际就是“借妻生子”或叫“借腹生子”。

    十、童养婚:是我国封建社会时期的婚俗之一之一。

    大多是有了子嗣后的人家人家,抱养别家的女儿作为养女养女,到了该女子适龄期再与本家子成婚成婚。

    十一、指腹婚:包办婚姻的一种变态形式形式,又称胎婚胎婚,是两家主妇同时怀孕怀孕, 父母便指腹为媒为媒, 若所生为一男一女一女,即结为夫妻夫妻。

    十二、:又称嫁殉婚殉婚,娶殉婚殉婚,是一种古老的封建加的婚俗形式形式。

    它的特点表现为男女两方是用死者联姻的婚嫁关系关系。

    十三、共妻婚:是旧社会主要流行于裕固族中的古俗古俗,其表现形式为:哥哥先娶了妻子妻子,经过一段家庭生活之后之后,弟弟也慢慢加入婚姻关系关系,造成兄弟共妻的事实事实。

    十四、“阿注婚”:此婚俗流行永宁纳西族西族,“阿注”意为朋友朋友,男女双方皆可称之称之,是一种以女系为主为主,临时结交同居为婚的类型类型。

    十五、走婚:是云南省少数民族摩梭人的婚俗婚俗。

    在日间日间,男女很少单独相处相处,只能在聚会上以舞蹈、歌唱的方式对意中人表达心意心意。

    男子若是对女子倾心倾心,便在日间的聚会上约好女子女子,到半夜的时候再到女子的“花楼”相会相会。

    十六、试验婚:是未正式结婚前先试行同居的婚俗婚俗。

    过去西南少数民族中这种婚姻形式较多较多,它是一种自愿婚的萌芽萌芽。

    十七、自愿婚:以男女双方以 *** 为手段的正常婚俗婚俗,双方在经济、情感、生活各方面保持了平等与均衡均衡。

  • 原始社会时期婚姻形态的演变?

    一、群婚

    群婚又称杂乱婚乱婚,是原始时代的第一个婚姻形式形式。这种婚姻形式以没有固定配偶为特点特点。人类尚未摆脱动物的野性野性,当时也没有道德伦理的相关概念概念,人类为了繁衍繁衍,不分年龄和辈分辈分,更没有亲属的概念概念。《列子汤问》中曾说这个时代是“男女杂游”,就是说这种混乱的婚姻形式形式。

    二、血缘婚

    血缘婚又称族内婚内婚,是原始时代第一个产生婚姻制度的婚姻形式形式。这种婚姻形式是以同一个集团中团中,同辈之间可以产生婚姻关系关系,排除不同辈分亲属之间的婚姻为特点特点。但是这种婚姻关系有个典型式样式样,就是同辈之间的男女互为共夫或者共妻共妻。

    一旦有女子怀孕产子产子,不知道这个孩子的父亲是谁是谁,只知道孩子的母亲是谁是谁,母亲也知道哪个是自己生产的孩子孩子。这就形成了后面发展成母系氏族一个很大的原因原因。

    由于血缘婚所生产的子女多为畸形畸形,对人体素质造成的危害危害,威胁到了人类的发展发展,人类开始在氏族群中实行某些禁忌禁忌,进而发展成为亚血族婚族婚。

    三、亚血族婚

    又称族外婚外婚,或者伙伴婚伴婚。这种婚姻形式开始排斥同胞兄弟姐妹间的婚姻关系关系,最终禁止旁系兄弟姐妹姐妹,即同胞兄弟姐妹的子女、孙子和曾孙之间的婚姻关系关系。

    这样这样,本氏族的兄弟或姐妹就必须在通婚的对方氏族中寻找伴侣伴侣,但是仍旧是共夫和共妻的形式形式,生产的子女依旧是“不知其父其父,只知其母”。

    这种婚姻形式下式下,男子死后死后,要葬在自己出生的氏族墓地墓地,不能和女方姐妹同墓合葬合葬,其所生的子女归女方所有所有,死后同母亲合葬合葬,不能同父亲合葬合葬。这也是古书中所说的“感天而孕”的情况情况,因为那时候的人类还不能理解生殖与性行为的关系关系,而归为上天的神力创造的原因原因。

    四、对偶婚

    对偶婚是介于亚血族婚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一个婚姻形式形式。即异姓同辈男女在或长或短的时期内实行一男一女对偶同居关系关系,以女子为中心中心,男子只有在女子家中过夜的权利权利。是一种两相情愿、不受约束而稍有固定的婚姻形式形式。

    男女各自的伴侣可以想换就换就换,不受约束约束,所以子女仍旧是“知母不知父”的状态状态。早在群婚制时期时期,对偶婚现象就时有发生发生,很长时间内间内,两种婚姻形态是并存的存的。

    在对偶婚盛行时期时期,也有一名男子与多名女子女子,或者一名女子与多名男子的牢固结合结合。现今很多少数民族的风俗中仍有对偶婚形式的体现体现。

    五、赘婚

    赘婚即男嫁女娶女娶,俗称“倒插门”。是男嫁女娶女娶,从女居的婚姻形式形式。在对偶婚时期时期,男子到女子家过夜过夜,有时参加女家劳动劳动,有时参加自己家劳动劳动,但是所生子女归属女方女方。到了一夫一妻制时期时期,则是女子嫁到男家并在男家劳动劳动,所生子女也属于男方男方。

    由于当时生产水平有所提高提高,为了弥补女子“从夫居”的损失损失,有能力的家庭会拿出一定的礼给女家作为赎金赎金,建立女嫁男娶的婚姻形式;

    但是一些生活有困难的家庭缺少钱财钱财,唯一的办法就是让自己的子弟到女家从事一定期限的无偿劳动劳动,以实现换到妻子的婚姻关系关系,这就是古书说的“家贫无有聘财聘财,以身为质”。

    男子给女家劳动的时间有长有短有短,长则几年几年,短则几月几月。此间此间,男子要接受女家的监督监督,并经受各种艰苦的考验考验,以证明自己有养家糊口的能力能力,才被允许结婚或入赘入赘,这算是一种考验考验,故又称“考验婚”。

  • 中国婚姻的发展趋向?

    新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的发展及我们的思考
    http://www.yfzs.gov.cn/ 2005-09-14 20:26:10

    【内容提要】70年代末以来以来,我国从事婚姻家庭法学研究的队伍不断壮大壮大,学术活动增多增多,学科体系得到建立和完善完善,在诸多学术领域获得研究成果的同时同时,对中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的研究亦功不可没可没。21世纪的中国婚姻家庭法学法学,应改变重应用、轻理论的功利化倾向倾向,运用多学科的研究方法方法,加强学术上的开拓与创新创新,争取在广度和深度上更上一层楼层楼。
    【关 键 词】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学
    婚姻家庭法学是广义民法学的组成部分部分,基于它在民法学中具有的相对独立的性质和我国法学研究的传统分工分工,现已成为新中国法学的一个重要的分支学科学科。新中国婚姻家庭法学学科建设初创于本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之交之交,在被称为“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内乱中陷入混乱和停滞停滞。70年代末期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来,我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得到全面发展发展,婚姻家庭法学也获得了新生新生,在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上均有长足进展进展,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景象。
    一、研究队伍的壮大和学术活动的增多
    70年代末80年代初代初,“文革”中被撤销的法律院系逐渐恢复恢复,不少大学新创办了法律学系学系。婚姻家庭法学的教学研究人员增加了约十倍十倍,形成了老、中、青梯队梯队。特别是90年代以来以来,一批青年学者脱颖而出而出。在某些地区如北京、西南、中南地区地区,学者们通力合作结为较为固定的研究群体群体,在该领域进行“集团作战”,推出了一批研究成果成果。
    从社会方面看面看,组织推动婚姻家庭问题研究的学术团体、反映研究成果和开展学术交流的刊物日益增多增多。全国性的学术团体有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中国婚姻家庭建设协会协会。各省、市、自治区也有相应的学术团体团体。以婚姻家庭为内容的学术刊物从80年代的几种增加到90年代的十几种几种。
    1984年,全国第一次婚姻家庭学术讨论会在京召开召开。此后此后,以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全国妇联为龙头龙头,主持召开了多次全国性婚姻家庭问题研讨会;各省、市地方婚姻法学研究会以及有关杂志期刊社亦不断举行各种类型的婚姻家庭学术研讨会讨会。会议内容既涉及宏观的、全局性的研究研究,如我国婚姻家庭的现状与未来等;也涉及微观的、具体制度的研究研究,如离婚的法定理由、夫妻财产制、无效婚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区际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等用等。这些学术活动有两个明显特点:一是范围不局限于婚姻家庭法学法学,比较注重跨学科、跨领域的综合性研究研究,充分估计婚姻家庭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二是求真务实务实,重视调查研究研究,关注婚姻家庭的社会热点热点。许多会议收到的论文中文中,都包括若干很有价值的婚姻家庭问题的调查报告或疑难案件分析分析。90年代年代,随着国家立法速度的加快和学者参与立法活动的机会增多增多,婚姻家庭法学的许多学术活动以完善婚姻家庭法制为中心议题议题,实际上成了立法问题研讨会讨会。
    国际性的和区域性的学术交流亦很频繁频繁,婚姻家庭法学界人士通过与外国及台、港、澳学者互访等多种途径途径,开阔了研究视野视野,掌握了世界婚姻家庭法学的动态动态,有效地促进了自身学术水平的提高提高。
    二、学科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70年代末代末,婚姻家庭法学从“民事政策和法律”课程中分离出来出来,被列为各法律院系的必修的独立课程课程。与此同时同时,不少高等院校开始招收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究生,婚姻家庭法学是其中一个研究方向方向。到80年代初代初,某些院校为该方向研究生开设婚姻家庭法专题研究、中国古代婚制研究、比较家庭法等必修课程;为法律专业本科生开设比较家庭法和家庭社会学等选修课程课程。1994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开始招收以婚姻家庭继承制度为研究方向的博士生士生,现已培养博士生11名(包括已毕业的和在校的)。
    1978年,北京大学法律系编写、出版了“文革”后第一种婚姻家庭法学教材《婚姻法概论》(民法教研室集体编著编著,杨大文执笔定稿),这部教材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政法院系开设婚姻家庭法课程的急迫需要需要。但是但是,由于思想禁锢尚未完全解除解除,教材的某些部分还明显地存在“左”的痕迹痕迹。
    80年代是我国婚姻家庭法学发展的重要时期时期,多种婚姻家庭法学教材出版是其一大标志标志。1982年,由杨大文任主编、杨杯英任副主编的《婚姻法教程》出版出版,该书内容包括婚姻家庭制度与婚姻法、婚姻法的历史发展、中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和婚姻立法、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亲属、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效力、婚姻的终止、离婚的法律后果、父母子女、收养、婚姻法的适用等章等章。这部教材以马克思主义的婚姻家庭观和法律观为指导指导,总结了中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实践经验经验,对婚姻家庭领域的各项具体制度做了比较科学、系统的研究和阐述阐述。对一些重要的制度和规范规范,还从比较法的角度进行了探讨和评析评析。它初步奠定了我国婚姻家庭法学教科书的框架框架,在国内有着广泛的、重要的影响影响,对构建我国婚姻家庭法学学科体系也起了有益的作用作用。
    1985年,纳入国家教委“七五”规划文科教材建设的婚姻家庭法学五个项目同时上马上马,包括法律专业本科必修课教材《婚姻法学》(注:杨大文主编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出版出版。)、选修课教材《比较家庭法》(注:李志敏任主编主编,张贤钰任副主编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出版出版。该书既是高校文科教材教材,也是比较法学著作)以及中外婚姻家庭法参考资料、案例选编等编等,于1990年全部出版出版。《婚姻法学》与《婚姻法教程》相比较比较,在内容上有所扩展扩展,有所提高提高,标志着我国婚姻家庭法学教材渐趋成熟成熟。这两部教材分别获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文科教材一等奖和司法部全国法学教材优秀奖秀奖。此外此外,各种类型的成人教育教材如大学函授教材、电视广播教材、自学考试教材等也纷纷出版出版。
    近几年来年来,婚姻家庭法学的教学和教材有一种回归大陆法系民法典体系的趋势趋势,个别院校将课程冠以“亲属法学”的名称名称。1997年出版的“九五”规划高等学校法学教材(民商法系列)定名为《亲属法》(注:杨大文主编主编,法律出版社1997年出版)。该教材对原有的婚姻家庭法学教材体系做了重大调整和补充补充,内容包括亲属法概述、亲属关系原理、结婚法、夫妻关系法、离婚法、亲子法、收养法、监护法、抚养法等章等章。将监护法和抚养法作为全书重要组成部分部分,标志着中国婚姻家庭法学正在超越现行婚姻法的范围;盛行已久的婚姻家庭法学教材在形式上与婚姻法体例的相似性及其在内容上所具有的注释特征正在得到改变改变。
    在教材建设的同时同时,一批质量较高的专著和译著相继问世问世,打破了教科书一枝独秀、注释研究独撑天下的局面局面,为婚姻家庭法学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活力。其中有杨怀英、赵勇山等人的《滇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婚姻家庭制度与法的研究》(注:法律出版社1988年出版);巫昌祯、王德意、杨大文主编的《当代中国婚姻家庭问题》(注:人民出版社1990年出版);李志敏著《中国古代民法》第三章《中国古代民法中的婚姻家庭制度》(注:法律出版社1988年出版出版。其第三章以独特的视角挖掘了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倡导的亲属尊老爱幼、老妇相敬如宾爱而不淫等优秀文化遗产遗产。书中关于儒、道、释三教对中国古代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的研究研究,超越了20世纪前半叶婚姻家庭史学著作的研究范围范围,结论精辟独到);陶毅、明欣著《中国婚姻家庭制度史》(注:东方出版社1994年出版出版。这是我国20世纪唯一一部婚姻家庭法制史专著);陈鹏著《中国婚姻史稿》(注:中华书局1990年出版);陈小君、曹诗权主编的《海峡两岸亲属法比较研究》(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出版)以及翻译作品《美国婚姻与婚姻法》、《日本民法•亲属法》、《离婚法社会学》、《婚姻与家庭的起源》(注:这几本书的原作者分别是:〔美〕威廉•杰•欧•唐奈、大卫•艾、琼斯;〔日〕我妻荣;〔日〕利谷信义、江守五夫、稻本洋之助;〔苏〕谢苗诺夫诺夫。翻译者分别是:顾培东、杨遂全;夏玉芝;陈明侠、许继华;蔡俊生)等。
    与婚姻家庭法学相关的一些领域领域,如人口法律制度研究、婚姻家庭社会学、婚姻家庭心理学、婚姻家庭伦理学等也得到了长足发展发展,硕果累累累累。
    三、理论问题的研究和探索
    70年代末以来以来,随着婚姻家庭法学的逐步恢复、发展和繁荣繁荣,研究领域越来越宽越宽,各种专题研究越来越深入深入。现将学者们关注的一些问题及论点简要概括如下:
    1.关于婚姻家庭法的地位和特性特性。这个问题在80年代早期还鲜为人们议论议论,学者们几乎顺理成章地接受了50、60年代关于婚姻家庭法是独立法律部门的思维定式定式。1986年《中华人民民法通则》颁布后布后,婚姻家庭法与民法的关系在立法体制上得到了解决解决,确定婚姻家庭法为民法的组成部分部分。婚姻家庭法学界到80年代后期后期,终于打破了以往把婚姻家庭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研究的局限和偏狭偏狭。学者们论证了婚姻家庭法在法律体系上归位于民法的种种理由理由,指出:在调整对象的外延上延上,婚姻家庭法与民法具有同一性;在调整对象的内涵上涵上,婚姻家庭法与民法具有一致性致性,两者构成了“私法”的完整内容;在法的作用上用上,婚姻家庭法与民法具有统一性;在现代市民社会中会中,身份关系渐趋弱化弱化,婚姻家庭法在原则上不断向民法靠近靠近。
    与此同时同时,几乎所有的婚姻家庭法学者都主张主张,婚姻家庭法同其他民法规范相比相比,仍有其身份法的固有特点特点,所以它在民法中具有相对独立的性质性质。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是存在于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主体之间、本身并无经济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关系。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关系,虽然具有一定的经济内容内容,但它是从属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的系的,这种财产关系无非是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相应的后果后果。其他民事法律中的财产关系主要反映商品经济的要求要求,而婚姻家庭法中的财产关系反映的却是亲属共同生活、实现家庭经济职能的要求要求。其他民事法律中的财产关系一般都有等价、有偿的性质性质,而婚姻家庭法中的财产关系则不具有这种性质性质,因此决不能将其与一般的共有和债权、债务关系等量齐观齐观。学者们还认为认为,婚姻家庭法在内容上具有强烈的伦理性理性,其中的规定多为强行性规范;并且提出了亲属法律行为的限定性定性,亲属法律关系的相对稳定性和亲属间权利和义务的关联性等论点论点。主张对婚姻家庭领域的法律行为应当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民事法律中通行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家庭法中应当受到必要的限制限制。
    学者们指出指出,婚姻家庭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部门,同婚姻家庭法学能否成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学科,是性质不同的两个问题问题。从婚姻家庭法学的广泛内容和发展婚姻家庭法学的实际需要来看来看,似以作为法学中独立的分支学科为宜为宜。90年代的婚姻家庭法学者均不采部门婚姻家庭法说而采学科婚姻家庭法说法说。
    2.关于事实婚姻和无效婚姻婚姻。事实婚姻是相对于法律婚姻而言的言的。在我国婚姻家庭法学中学中,事实婚姻属于违法婚姻和无效婚姻的范畴范畴。1980年婚姻法对婚姻的无效或撤销未作明文规定规定。对事实婚姻的概念及效力效力,有人认为须以男女双方均无配偶为事实婚姻的构成条件之一;有人则认为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也构成事实婚姻(事实重婚)。有学者提出对事实婚姻应采取不承认主义主义,确认其为无效婚姻婚姻,双方不产生夫妻权利义务关系关系,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子女,男女一方提出解除同居关系的系的,得自行解除解除,不以离婚论婚论。还有学者主张对事实婚姻采取限制承认主义主义,即根据我国国情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为合法婚姻婚姻。还有少数学者坚持采取承认主义主义,凡男女以夫妻名义同居者居者,不论登记与否均以结婚论婚论。
    到90年代年代,有关事实婚姻的研究被无效婚姻的研究所包容包容。学者们认为认为,我国现行婚姻法中仅有关于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规定规定,而无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规定,这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一大空白空白。有关无效婚姻的规范体系体系,是结婚法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部分。无效婚姻是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结合结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效力。这种违法婚姻的存在有其多方面的原因原因,在立法层次上确立有关无效婚姻的规范体系体系,是防治违法婚姻的根本对策对策。学者们从法理、立法、司法实践和婚姻管理等角度对无效婚姻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研究。许多人提出提出,当事人欠缺结婚合意、未达法定婚龄、违背禁止结婚或暂缓结婚的规定、不合法定结婚方式均为婚姻无效的原因原因。确认婚姻无效可以兼采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确认无效和人民法院确认无效两种程序程序。婚姻无效为自始无效无效,当事人间不发生夫妻身份与权利义务关系关系,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子女,双方的共同收入和财产应按民法中有关共有的一般规则处理处理,而不应按夫妻财产制处理处理。
    3.关于夫妻财产制产制。学者们普遍认为认为,共同财产制比分别财产制更能反映夫妻关系的本质和特征特征,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更符合社会主义社会中婚姻家庭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要求,也有助于保障那些由于从事家务劳动而无收入或收入较低的妇女的利益利益。但是现行的婚后所得共同制是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的大背景下景下,按照当时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制定的定的,内容过于简单简单,与改革开放后出现的新的情况和问题不相适应适应,内容显然滞后滞后。有的学者认为认为,解决的办法是改婚后所得共同制为婚后劳动所得共同制同制,缩小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范围,扩大个人财产的拥有拥有。有人进一步主张实行婚前财产登记登记,以防止婚后对婚前财产的所有权或婚姻终止时对婚前财产的归属发生争执争执。有人建议提高约定财产制的法律地位地位,明确夫妻财产约定有优先适用的效力效力。约定必须遵循男女平等和夫妻家庭地位平等原则原则,双方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约定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道德,不得规避法律义务义务,不得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权益。夫妻财产约定可在婚前婚前,也可在婚姻存续期间进行进行,应以书面为之为之。婚前所做约定应列入结婚登记事项事项,婚后所做约定则须经过公证或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报申报,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三人。约定应以夫妻财产所有权为主为主,也可在管理、使用、收益权等方面做合法约定约定。
    4.关于离婚观和离婚制度制度。早在70年代末代末,学者们就提出应当正确评价离婚制度在宏观上改善婚姻家庭关系的积极作用作用,同时又应依法防止轻率离婚离婚,以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稳定。许多人主张在立法上采用无责主义的离婚理由理由,是否准予离婚应以感情是否无可挽回地破裂为客观依据依据,而不应过分地强调理由、过错等因素因素。准予离婚只是对已经死亡的婚姻从法律上确认其死亡死亡,不能片面地用不准离婚来惩罚有过错的一方一方。至80年代、90年代年代,学者们仍然坚持既要保障离婚自由又要防止轻率离婚的指导思想思想,但是对判决离婚的理由是否要以夫妻感情破裂为标准争议较大较大。对此对此,大致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法定离婚条件是有充分理论和实践根据的据的,既符合马克思主义的离婚观婚观,又是我国几十年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总结。第二种观点认为现行法定离婚条件与改革和现代化建设对婚姻家庭之稳定的需求形成了明显的冲突冲突,客观上削弱了法律对婚姻家庭的保护作用和控制程度程度。因此有必要强调离婚中感情与义务的统一统一,不能把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唯一标准标准。对过错方故意制造离婚纠纷的纷的,应加以必要的限制限制。第三种观点认为感情破裂作为法定离婚理由不尽科学科学,将其改为“婚姻破裂”或“婚姻关系破裂”更为妥当妥当。理由是:(1)以婚姻破裂为法定离婚理由理由,是各国离婚立法的发展趋势趋势。如1969年英国离婚改革法、1970年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的规定规定。(2)婚姻是作为男女两性精神生活、性生活与物质生活的共同体而存在的在的,感情交流只是夫妻精神生活的内容内容,它并不等于也不能代替构成婚姻本质的另外两个方面方面。所以婚姻破裂并不只是感情的消失消失,只有上述三方面的内容都遭到了破坏破坏,才意味着婚姻的崩溃和死亡死亡。(3)感情作为人们的一种心理状态状态,属于精神生活的范畴范畴,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对象,如改为“婚姻关系破裂”,我们就不再是用主观标准评价某一婚姻关系的实际实际,而是用客观标准来认定它的现状现状,从而决定应否准予离婚离婚。第三种观点后来被婚姻家庭法学界的多数学者接受接受。
    在离婚法律后果的讨论中论中,对于配偶与第三者通奸通奸,受害配偶可否向通奸双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也是一个被人们广泛关注的问题问题。对此有两种不同的看法看法。一种是否定说定说,认为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赔偿,理由是:(1)法无明文规定规定,该行为侵害的婚姻家庭关系不是侵权行为法救济的对象;(2)对此行为的处罚已有党纪、政纪规定规定,不必再适用赔偿损失的责任形式形式。另一种是肯定说定说,认为应允许请求赔偿赔偿。但对通奸行为到底侵害了配偶的何种权利则有不同见解:(1)侵害的是“夫妻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权利;(2)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义务,侵害“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性的专用”权利;(3)较多的人认为侵害了妻(夫)的名誉权誉权,因为这种行为使受害配偶一方的社会评价降低降低,并遭受精神痛苦和内心创伤创伤,对工作、生活和前程均可能产生不良影响影响,情形严重者如同名誉权受损害损害。民法通则关于名誉权受侵害可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规定,为无过错的配偶一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依据。此外学者们还就赔偿的条件、赔偿的主体、赔偿的标准等问题发表了各种主张和意见意见。
    四、对中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的研究
    我国婚姻家庭法学界对婚姻家庭立法和司法实务方面的研究是功不可没的没的。数位婚姻家庭法学者曾担任《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收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法》(草案)等法律、法规的起草组成员成员。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早在80年代末就率先提出了修改现行婚姻法的建议建议,这方面的立法研究是近年来婚姻家庭法学研究的重要成果成果。
    1992年至1994年,婚姻法学研究会承担了中国法学会的“八五”课题《完善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有近20名学者参加了课题的调研和报告撰写撰写。1995年出版了课题成果《走向21世纪的中国婚姻家庭》,该书是一部专门研究婚姻家庭法修改和完善的学术著作著作。学者们总结了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历史经验和教训教训,论证了修改婚姻法、制定新婚姻家庭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行性,提出了新婚姻家庭法的立法模式和体系结构结构。学者们对现行婚姻法的立法空白和滞后性做了深入的评析;对需要增设或修改的各种具体制度和规范规范,如有关亲属的通则性规定、无效婚姻、夫妻财产制、亲权、监护、扶养、有关离婚理由的列举性规定、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区际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等用等,都提出了明确、具体的主张和方案方案。
    五、婚姻家庭法学面临的问题和发展前景
    70年代末以来的中国婚姻家庭法学法学,从恢复到发展其基本走向是不断进步的步的,也达到了相当程度的繁荣繁荣,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它存在的问题问题,认识和解决这些问题问题,是发展21世纪婚姻家庭法学的关键关键。
    1.专业研究者势单力薄力薄,高水平的理论著述为数不多不多。法学界虽然出现了一些颇有名望和建树的婚姻家庭法学家学家,近年来又产生了一批优秀的年轻学者学者,但是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量上,婚姻家庭法学的专业研究队伍都还比较薄弱薄弱。学术著作不仅量少量少,而且有些是“教材式”专著专著,有些是“法律导读式”专著专著,真正称得上担纲之作的著作极为少见少见。有些论文因袭教材教材,或者仅就有关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及一些社会问题做一般性的论述论述,学术上的开拓、创新明显不足不足。
    2.许多教材雷同雷同,模式陈旧陈旧。70年代末以来的婚姻家庭法学教材有几十种之多之多,而其体系结构和内容大同小异小异。一般是先论述历史唯物主义的婚姻家庭观、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婚姻法的概念、对象、历史发展和亲属的一般知识知识,接着对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进行阐释阐释,然后分别对结婚制度、家庭关系、离婚制度进行阐述阐述。当然当然,近年出版的某些教材也逐渐增加了一些现行婚姻法规定之外的内容内容,如适当地介绍外国婚姻家庭制度和理论理论,增加对婚姻家庭法学基本概念和原理的论述论述。尽管如此如此,从总体上讲上讲,婚姻家庭法学的注释婚姻家庭法律的特征并未彻底改变改变。
    3.基础理论研究薄弱薄弱,学科体系不够健全健全。80年代以来大量的婚姻家庭法学论文论文,大多数属于立法研究或法律对策研究的性质性质。而有关婚姻家庭法的原则、婚姻家庭法的价值、婚姻家庭制度的变化规律、婚姻家庭法学的体系和内容、婚姻家庭法学的研究方法等基础理论问题却少有人问津问津,而基础理论问题恰恰是一门学科的基石基石。婚姻家庭法学重应用、轻理论的功利化倾向应当引起我们注意注意。作为一门学科学科,婚姻家庭法学不能只是对现行法律条文进行学理解释解释,也不能只是将古今中外婚姻家庭法律知识进行简单堆砌堆砌,而应当从丰富的婚姻家庭法律和法律现象中抽象和提炼出有着内在逻辑的理论系统系统。婚姻家庭法学的体系体系,无论从深度还是从广度讲度讲,都要比婚姻家庭法的体系和作为一门课程的教材的体系有更大的容量和内涵内涵。如何打破“注释法学”和“教材法学”的藩篱藩篱,构建一个更科学的婚姻家庭法学体系体系,仍然是婚姻家庭法学界面临的重大课题课题。
    婚姻家庭作为社会最基本的细胞和最普遍的社会关系关系,与社会的发展变革息息相关相关。21世纪的到来到来,为婚姻家庭领域的法制建设提供了新的机遇和条件条件,也对婚姻家庭法学研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我们应吸引更多的年轻学者加入到婚姻家庭法学的研究队伍中来中来,出一些高质量的学术论文和专著专著。要进一步开阔研究视野视野,运用多学科的研究方法方法,特别是哲学的理性思维和逻辑推理的方法、社会学的调查和实证的方法、数学的定量分析的方法以及伦理学的、心理学的方法等法等,进行综合性研究研究,力争在下个世纪使中国的婚姻家庭法学在广度和深度上取得开拓性的进展进展。(杨大文 马忆南)

  • 为什么越来越多女大男小的婚姻?

    “姐弟恋”逐渐发展成了当下的趋势趋势。

    民政局数据是最有力的证明证明,这是永远无法作假的证据证据。

    一切皆在意料之外之外,却又在情理之中之中。

    据民政局数据显示显示,我国“姐弟恋”婚姻已达四成四成。

    意料之外之外。

    虽然社会越来越开放开放,人们的思想也越来越进步进步,但“男大女小”的观念已持续数千年千年,根深蒂固的想法很难在短时间之内改变改变。

    于是于是,即便是在21世纪世纪,绝大部分人也更能接受男大女小的婚姻模式模式。

    面对已达四成的姐弟恋婚姻婚姻,很多人都觉得不可思议思议。

    情理之中之中。

    大家之所以觉得意外意外,不过是因为“姐弟恋”三个字个字,往往会给大家一种另类的感觉感觉。

    如果夫妻俩年龄相差不大不大,大家自然就不会觉得如此惊讶惊讶。

    女人接受“姐弟恋”,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1、女性思想解放的结果

    姐弟恋之所以流行流行,完全是因为女性思维的转变转变。

    从前的女人自卑自卑,不敢接受比自己年纪小的男人男人,而现在的女人对婚姻自信自信,并且会用非常理性的方式去选择另一半

    女人如花

    女人择偶不再局限于年龄年龄,可以接受比自己大几岁的男人男人,也可以接受比自己小几岁的男人男人,这就是思想的进步进步。

    2、独立女性增多的必然结果

    从前的女人之所以不敢接受姐弟恋弟恋,其中有一个根本的原因在于她们没有独立自主的能力能力。

    她们担心有一天会被嫌弃或者抛弃抛弃,可当代女性不一样一样,她们受过高等教育教育,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收入,婚姻不再是他们唯一的依靠依靠。

    在有了独立的资本之后之后,女人才可以按照自己的喜好去选择另一半一半。

    女人有这样的改变改变,其实就是社会的进步进步。

    独立女性越来越多越多,女人择偶不局限于年龄才是男女平等的真正体现体现。


婚姻发展的几种形态分别是什么,婚姻形态的演变过程,婚姻状态四种类型是什么?扩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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